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628號
原告賴成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孟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㈠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申請稅籍資料及房屋平面圖,暨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地籍謄本等資料。
㈡陳報系爭房屋目前使用現況、現使用人(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