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66號
原告 徐世堂
被告 蘇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 主張伊 受騙,將新臺幣(下同)14萬元匯至被告所有帳戶,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本件被告籍設桃園市,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如棻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