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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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84號
原告 黃水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福田鑫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