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34號

原告 彭達煒

被告 劉銘芳

訴訟代理人 蘇金珍

被告 劉明宜

王清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瑞吟

孫筱婷

被告 王芳美

訴訟代理人 吳明義

被告 蔡水祥

訴訟代理人 王銘榆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五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葉信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於民國112年10月5月前提出下列書狀:㈠本件之爭點整理書狀。㈡對被告112年9月7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之具體意見。

被告請於民國112年10月5月前提出下列資料或意見:㈠大大公司為興建系爭390號至394號建物,已出具之系爭346地號土地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㈡對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請求,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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