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江國華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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