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雲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瑞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關於沒收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商標法第98條所指之物既為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此項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且屬於犯人者為限,得另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此乃因前開扣案物,非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原不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然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故特為規定(詳見該條立法意旨);是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瑞雲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至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為聲請人之所是認,且有鑑定報告書、認定通知書、鑑識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資為憑,足認扣案物確係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宣告沒收,且依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義務沒收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本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惟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之拘束,爰予以更正。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㈠│仿冒「Rilakkuma( 拉拉熊 )」│17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手機殼││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2年度證字第1205號)│├──┼──────────────┼────┼──────────────┤│㈡│仿冒「Rilakkuma(拉拉熊)」│1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手機飾帶││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㈢│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殼│6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㈣│仿冒「MICKEYMOUSE( 米奇 )」│7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手機殼││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㈤│仿冒「MICKEYMOUSE(米奇)」│1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吊帶││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㈥│仿冒「 史迪奇 」商標之手機殼│17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㈦│仿冒「WINNIETHEPOOH(小熊│3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 維尼 )」商標之手機殼││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㈧│仿冒「APPLE」商標之手機殼│21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104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㈨│仿冒「MyMelody(美樂蒂)」│2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手機殼││10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㈩│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22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硬式保護殼││10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3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掀蓋保護套││10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5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手機保護袋││10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11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耳機孔防塵塞││10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26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貼鑽手機殼││10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44個│102年度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商標之軟式保護殼││10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合計│18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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