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請人 林琬如 相對人國健生物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同意於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退還……勞方林琬如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年1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第一項內容為「資方同意於102年2月28日前退還……勞方林琬如新臺幣58,200元……」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