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15號原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雲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 律師 林宏都 律師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祥 律師
潘則華 律師 歐陽仕鋐 律師 謝承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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