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訴人 林宗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勞訴字第9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零伍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