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53號原告 高魏玉英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振焜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938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第262
8、26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及11號地下一層(下稱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準,依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所示,系爭房地之價值為1,091萬4,2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1萬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0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萬6,938元後,尚欠8萬1,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佑珊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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