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犯行,辯稱:伊不知該車係贓車 云云 。惟查:
⑴前開機車係被害人 蔡益仁 所有,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凌晨四時許,在台南市○
○路○○○號前遭竊之事實,業經被害人蔡益仁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證前開機車為失竊之贓物無誤。
⑵被告雖辯稱機車係向「陳 茂松 」之人所借,伊不知是贓車云云,然被告於警詢中
稱:「共向茂松借三次機車,第一次在九十二年一月初,茂松騎該車在台南市○○路○○○號前遇我,並把該車借我騎,最後一次是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借騎,我打算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向他買該車」云云(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警詢筆錄);在偵訊時卻稱:「 陳茂松 說機車要賣我,我試騎該機車三次,第一次在今年一月間,第二次在二月初,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是第三次,第一次借車在我家,第二次在普濟殿」云云(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嗣經檢察官通緝到案後又稱:「(問:第一次是何時借的?)九十一年十月中旬左右,在普濟殿那邊,第二次在 志成 駕駛班,是九十一年十一、十二間某日,第三次在九十二年二月,就是被查獲那一天,..證人 杜進益 是要證明第一次借車的時候,..陳茂松說要三萬六千元賣給,但我說只有二萬五千元跟你買,他要我騎回去考慮看看」云云(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後來又供稱:「(問:你最後一次向陳茂松借車是何時?)是九十二年二月,在和緯路志成駕駛班,..(問:你為何向陳茂松借車?)因為第一次時,我從普濟殿走路經過,遇到陳茂松,我問他買新車嗎?可否借我半小時去買東西,他就借我,第二次我又在普濟殿向他借機車,騎的性能不錯,我主動問他可否機車賣我二萬五千元,他說可以考慮,也說會再借我騎,所以後來我又跟他借第三次...我先跟他說要以二萬五千元向他買機車,他也說要以二萬五千元賣我,..(問:借車的地點是否都一樣?)是的,(問:你說向陳茂松借車時杜進益當時在場?)我是問朋友,他們說杜進益有在場,當我借車時,我不知普濟殿有多少人在場」云云(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比對被告上開警、偵訊供述,借車之時間、地點、原因及欲購買該車之價格,均反覆不一、漏洞百出,其供述乃臨訟編造之詞,至為明顯。
⑶至於被告雖舉證人杜進益為證,惟被告於偵查中既供稱:是朋友告訴伊,借車時
,杜進益在場云云(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依被告所述,顯然尚有其他人見聞被告借車之事,反觀杜進益卻證稱:「(問:借車當時,還有何人看到?)就我、甲○○、陳茂松」云云(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偵訊筆錄),核與被告上開供述不符,是證人杜進益所述是否屬實,顯有疑義,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另該部機車係被害人於九十一年間所買,業經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甚明,且該車於被告騎乘經警查獲時,尚甚為新穎,亦為被告警、偵訊中所自承,以該部機車尚屬新車價值不低之情況,被告竟能自「陳茂松」處隨意借得,被告對於機車來源豈會無疑?況且,被告借用機車時均未向「陳茂松」者索取機車之行照,其又稱有意向「陳茂松」購買該部機車,也未要求出示機車行照以供核對是否確屬「陳茂松」所有,再參諸被告曾與「陳茂松」者談及欲以一萬五千元(或二萬五千元)代價購買該價值四萬多元之機車,既然「陳茂松」願將四萬多元之機車賤價賣予被告,以被告之年紀及社會歷練,主觀上對該部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應有所認識,則被告應明知該部機車係贓物,殆無疑義,其辯稱不知係贓物云云,乃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明確,足以認定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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