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請人 溫欣翎 聲請人 陳怡君 聲請人 劉秀琴 聲請人 林日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玉圓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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