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君貫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字第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君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君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7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7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3罪,經本院於102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附表四
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六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附表七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相近,被告均坦承各罪犯行,尚知悔悟,所犯附表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附表五轉讓第一級毒品,皆與毒品有關,酌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被告現為青壯年,倘酌定較長之執行刑,無益被告之教化及復歸社會,為期有效之警示及更生,爰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受刑人何君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結夥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犯罪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101年7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102年度偵字第195號│101年度偵字第5396、5978、61││││││8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虎簡字第245號│102年度易字第51號│101年度易字第6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2月27日│102年3月1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虎簡字第245號│102年度易字第51號│101年度易字第681號││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19日│102年3月19日│102年4月23日│└────┴────┴──────────────┴──────────────┴──────────────┘┌─────────┬──────────────┬──────────────┬──────────────┐│編號││四││├─────────┼──────────────┼──────────────┼──────────────┤│罪名│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3款、第4款│││├─────────┼──────────────┼──────────────┼──────────────┤│犯罪日期│101年7月24日│101年9月29日│101年9月3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396、5978、61│101年度偵字第6684號│101年度偵字第6684號││││83號│102年度偵字第787、1245號│102年度偵字第787、124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81號│102年度訴字第320號│102年度訴字第3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3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81號│102年度訴字第320號│102年度訴字第320號││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23日│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編號│五│六│├─────────┼────────────────┼────────────────┤│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101年9月30日│101年3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684號│101年度偵字第2107、2108、2337、││││102年度偵字第787、1245號│6133、66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20號│102年度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1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20號│102年度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0日│102年10月17日(撤回上訴)│└────┴────┴────────────────┴────────────────┘┌─────────┬────────────────┬────────────────┐│編號│七││├─────────┼────────────────┼────────────────┤│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101年9月9日│101年9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107、2108、2337、│101年度偵字第2107、2108、2337、││││6133、6640號│6133、66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號│102年度訴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1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號│102年度訴字第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7日(撤回上訴)│102年10月17日(撤回上訴)│├────┴────┼────────────────┴────────────────┤││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89號裁定其應││附註│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3.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4.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