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敏滄 即 蔡永順 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634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