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張寶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壬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2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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