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被告 何偉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上
午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羅月君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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