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4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高祥 倫債務人 高承男 債務人 高祥恩 債務人 高靖雯
一、債務人高承男、高 祥倫 、高祥恩、高靖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高祥倫 前就讀智光商工邀同案外人 高守結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5,58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高守結已於95年12月16日辭世,債務人高承男、高祥恩、高祥倫、及高靖雯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高祥倫自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5,58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承男、高祥恩及高靖雯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447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588│高承男、高│自民國98年07│至民國99年02│年息百分之一點│││元│祥倫、高祥│月01日起│月01日止│六││││恩、高靖雯├──────┼──────┼───────┤││││自民國99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02日起││五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588│高承男、高│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元│祥倫、高祥│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恩、高靖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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