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昌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昌因本件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檢察官起訴犯9件加重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月6日將被告執行羈押,先予敘明。
二、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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