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7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71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郭奕岡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被   告  陳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伍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9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9月10日起,第一個月以新臺
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
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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