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歐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
韓銘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4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366、368、370號房
屋3棟之建物登記謄本,及上開3棟房屋於94、95年之房屋稅
繳款書影本,或陳報上開3棟房屋之現值。
二、請提出被告「台塑精品家具行」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及其負
責人之姓名、地址。
三、請提出被告丁○○、丙○○、甲○○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各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