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2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目前失業、無積蓄之無資力證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台端與相對人甲○○等2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三、請提出台端、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謄本各1件供參。
四、請提出台端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證明文件(應由國稅
局開具)。
五、請提出登記在台端名下之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
10樓之2建物登記謄本及坐落台北市○○區○○段1小段887
地號、台北縣○○鎮○○○○段438─1、438─2、438─5、
439地號○○鎮○○○段前洲子小段60、110─1、111─1、
111─2、112─1、117─2、120─1地號等12筆土地之土地
登記謄本(以上均包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