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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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98號

原告 吳志成

被告 薛雅慈 ( 蕭嫦娥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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