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98號
原告 吳志成
被告 薛雅慈 ( 蕭嫦娥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