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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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署押│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0日│96年9月17日│96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6712號│度少偵字第7258、7685、7686│度少偵字第7258、7685、7686││││、7908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7908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7258、7685│地檢98年度偵字第7258、7685││││、7686、7908號)│、7686、79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791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日│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791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9月21日│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年度執字第5531號│年度執字第332號│執字第33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6日│98年1月3日晚間23時許至翌日│96年1月12日││││凌晨4時間之不詳時間(聲請│││││書誤載為98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少偵字第7258、7685、7686│度少偵字第7258、7685、7686│度偵字第8249號│││、7908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7908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7258、7685│地檢98年度偵字第7258、7685││││、7686、7908號)│、7686、79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98年度易字第10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98年度易字第1116號│98年度易字第1085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度執字第332號│度執字第332號│執字第333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906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2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299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2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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