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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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1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丙○○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2項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另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亦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馬正峰┌─────────────────────────────────────────────────────────┐│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81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5年5月8日│30,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TH0000000│├─┼───────────┼───────────┼───────────┼───────────┼───────┤│2│95年6月12日│10,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TH0000000│├─┼───────────┼───────────┼───────────┼───────────┼───────┤│3│96年1月17日│6,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