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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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9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未附理由或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審法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定期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被告合法收受送達後未遵期補正,雖原審法院未依同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而送交第二審法院,惟同法第367條本文已規定第二審法院,於上訴書狀未敘理由時,應以判決駁回之,是若被告未敘理由空白上訴,原審已依規定定期命被告補上訴理由而被告未遵期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本文之規定,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無庸再由第二審法院之審判長裁定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俾落實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僅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容理由後補(本院卷9頁),未敘理由,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文到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通知已於民國9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審卷第39頁),惟被告迄未依原審裁定補提理由書,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未附理由之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