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鉅海電子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以鐸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慶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下,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0,32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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