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卓勝崇即被告
楊茂源共同林俊賢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25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卓勝崇於民國100年5月28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區漁會梧棲港魚貨直銷中心展售據點」(下稱梧棲港魚貨中心)探訪楊茂源,並將該機車停放在楊茂源之F06攤位人車走道前。 黃滿美 見卓勝崇將機車停放該處,恐有礙其F01攤位營業,旋向梧棲港魚貨中心守衛 張佑吉 反應,張佑吉旋即至該F01攤位處勸導卓勝崇將機車遷移。詎卓勝崇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自同日13時51分2秒起至52分58秒止,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空間,對黃滿美辱罵「幹你娘勒」、「雞掰勒」、「幹你娘雞掰勒」等語(原審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幹你娘芝麻!」),足以生損害並貶損黃滿美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
二、緣楊茂源在梧棲港魚貨中心F05、F06、E01攤位、黃滿美在梧棲港魚貨中心F01、F02攤位,分別經營冰淇淋、飲料生意,雙方長久以來因生意競爭關係,而時有爭執、糾紛。詎楊茂源於100年6月20日18時40分許,在其F06攤位前,黃滿美則在其F01攤位處,楊茂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同日18時41分6秒至8秒、42分44秒至45秒在該處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空間,對黃滿美辱罵「 挖勒幹 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大雞掰」等語(原審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幹你五姨大芝麻!」、「幹破你五姨大芝麻!」),足以生損害並貶損黃滿美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
三、案經黃滿美委由 王世勳 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上訴人(以下均稱被告)卓勝崇、楊茂源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並未就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筆錄之製成,文書卷證資料之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訊據被告 卓勝崇固 坦承於100年5月28日下午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梧棲港魚貨中心,並將機車停放於楊茂源檳榔攤前,經魚貨中心之守衛張佑吉勸導勿將機車停放在攤位前,並請其遷移,因而心生不滿辱罵「幹你娘勒」、「雞掰勒」、「幹你娘雞掰勒」等情;被告楊茂源固坦承有於100年6月20日下午6時40分許,在其F06攤位門口前,辱罵「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大雞掰」等情,惟其等均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被告卓勝崇辯稱:當時因守衛張佑吉要伊將機車牽走,所以就罵張佑吉「幹你娘勒」、「雞掰勒」、「幹你娘雞掰勒」,並非罵黃滿美云云、被告楊茂源辯稱:當天漁港超市之廚師 王景雄 又喝酒,所以就罵王景雄「幹你五姨大雞掰」,並不是要罵黃滿美云云。被告等之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被告卓勝崇於案發前並不認識黃滿美,亦未曾講過話,其並不知停放機車一事係黃滿美所舉發,當時被告卓勝崇辱罵之言語係向張佑吉為之。被告楊茂源於案發時,係向王景雄辱罵上開言語,且楊茂源所在之F06攤位距離黃滿美之F01攤位約10公尺遠,「五姨」並非指涉告訴人,無從認定被告楊茂源上開言語係針對黃滿美等語。經查:
一、被告楊茂源在梧棲港魚貨中心F05、F06、E01攤位、告訴人黃滿美在梧棲港魚貨中心F01、F02攤位,分別經營冰淇淋、飲料生意,雙方長久以來因生意競爭關係,而時有爭執、糾紛等情,業據告訴人黃滿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7-138頁),復為被告楊茂源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卓勝崇上開犯罪事實一,業據本院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76-78頁、第149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滿美、證人張佑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如下述:
(一)本院勘驗100年5月28日案發現場監視器光碟,結果顯示:影像1(左上)、影像3(左下-有一個身著桃紅色外套、黑色長褲、頭戴鴨舌帽之工讀生站在冰淇淋機旁)。
⒈13時51分02秒,有一個身著深色短袖上衣,黑色背心(背
心正面中間有白色條紋),牛仔長褲,平頭,身材壯碩之卓勝崇,自畫面右邊走往畫面左邊冰淇淋機器旁的店家(面對機器之右邊)。...(13時51分02秒,卓勝崇:幹你娘!)⒉13時51分07秒,卓勝崇進入上開店家。
⒊13時51分10秒,影像3(左下),有一身著咖啡色長袖外
套、藍色長褲,頭戴白色鴨舌帽、左手拿電話在左耳,貌似講電話之黃滿美,自畫面左下方走至畫面中間,背對鏡頭觀望前方。15秒回頭往下走,17秒消失在畫面中。
⒋13時51分42秒,黃滿美出現在畫面左下角,一樣左手持電話放在左耳。
⒌13時52分00秒至03秒,卓勝崇自店家走向畫面右方,頭往
右朝攝影機方向看,右手舉起比向攝影機方向,往右走消失在畫面中。(13時52分00秒至03秒,卓勝崇:你 尬伊 摸看賣ㄟ,來,摸看賣ㄟ阿!)⒍13時52分09秒至13秒,卓勝崇:騎看賣ㄟ,麥壞啦!騎不
壞阿,來阿,你騎走阿!⒎13時52分15秒,卓勝崇:你來你來你來阿。
⒏13時52分16秒,黃滿美:你如果有才調(台語:能耐)就來說,這我家ㄋㄟ。
⒐13時52分18秒,卓勝崇:來來,幹你娘勒,雞掰勒,騎看
賣ㄟ!⒑13時52分20秒,黃滿美:好,你有聽到喔。
⒒13時52分21秒,卓勝崇:我買東西不行喔。
⒓13時52分21秒,黃滿美伸出右手手指比前方、左手仍持電
話在左耳,往前走至工讀生(E)面前,拉住工讀生(E),貌似與工讀生(E)說話。(同時段黃滿美:好,你有聽到嗎?妹你有聽到嗎,幹你娘雞掰你有聽到嗎?好。)⒔13時52分27-28秒,卓勝崇:來這買東西不行喔?⒕13時52分32秒,卓勝崇:來看賣ㄟ阿⒖13時52分41-45秒,有一身著藍色長袖上衣、長褲之楊茂源,站在楊茂源之妻旁邊往畫面右邊看。
⒗13時52分46秒,楊茂源之妻、楊茂源往回走,楊茂源之妻一邊走一邊有回頭觀望,50秒楊茂源進入店內。
⒘13時52分48秒,影像3(左下),有牛仔長褲之人站在黃
滿美店前靠馬路側,面對黃滿美店。(同時段卓勝崇:可以否啦?)13時52分49秒左下方畫面三有卓勝崇將機車拖至F03,尚未到F02、F03間之柱子,畫面中有顯示卓勝崇下半身。
⒙13時52分50-51秒,影像3(左下),有牛仔長褲之人站在
黃滿美店前靠馬路側,面對黃滿美)店。【同時段卓勝崇:買東西不可以喔?(台語)】⒚13時52分55-56秒,另一位身著短褲之人靠近穿牛仔長褲
的人的旁邊。(同時段另一位男子丙:好啦好啦,不要那個啦。)⒛13時52分57-58秒,卓勝崇:幹你娘雞掰勒。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滿美於101年10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述:「(當天下午1點左右,為何要打電話去漁會請他們的課長派保全警衛來移動卓勝崇的機車?)因為我們要做生意,卓勝崇的機車停在人行道,人也在人行道上喝酒,妨害我們做生意的路線,害我們都不能做生意。」、「(當天卓勝崇100年5月28日是幾點將機車停在F05或F06前面?)卓勝崇很早就來停了,從早上就來停到中午過後。」、「(妳是在何時打電話給守衛?)約1點左右。」、「(妳打電話給守衛時是在F01店裡面還是外面打?)在F01、F02中間的騎樓打電話。」、「(在F05、F06的地方是否聽得到妳講電話的聲音?)聽得到。」、「(所以卓勝崇知道當時妳有打電話請警衛來請他移車?)是。」、「(本院勘驗光碟時,100年5月28日13時52分21秒,卓勝崇說「好膽妳摸摸看,騎不壞,妳騎走啦,妳有說如果你有本事就來,這我家」,是否是妳與卓勝崇對話?)對。」、「(當時妳們已經在一句來一句去嗎?)是。」、「(當時卓勝崇在罵妳時,有何動作?)他說「好膽你摸摸看,幹你娘雞掰」,罵很多次。」、「(卓勝崇的手有無指向妳的方向?)有。」、「(妳當時是否在妳們店門口?)在我們店門口。」、「(當時還有誰在店門口?)有我女兒、兒子、工讀生還有很多攤位的人都在看。」、「(〈提示卷附100年5月28日下午1時53分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請指出卓勝崇的機車停在何處?)(於照片上標示位置並簽名)。」、「(妳的意思是卓勝崇本來停在F05前面,妳叫他移車,他又移到妳賣冰淇淋攤位的前面?)對,他先把機車踢倒,然後拖到我們攤位前面就說「妳好膽摸看看」,連續說兩三次,之後就罵三字。」、「(之後機車如何移開?)卓勝崇朋友在我冰淇淋攤位前再牽回楊茂源的攤位。」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正反面、第134頁反面、第136-137頁)。
(三)證人即守衛張佑吉於101年10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述:「(100年5月28日下午1點時,你是否在漁場擔任守衛執勤?)是。」、「(當時有無任何人打電話跟你說卓勝崇的機車或楊茂源的攤位或攤位人行道有輛機車?)黃滿美打電話來說有機車佔住道路,黃滿美打電話來跟我講,我才知道的。」、「(電話內容為何?)她說機車停在她門口佔用道路,行人不方便」、「(你從守衛室過去處理這件事情,是否會先經過黃滿美的店?)有。」、「(是否先經過黃滿美店才到楊茂源店?)對。」、「(你去時經過黃滿美店,黃滿美有無跟你說機車違規停在不應該停的地方?)對。」、「(黃滿美當時有無生氣?)有。」、「(你過去現場是否真的有看到機車停在那邊?)有。」、「(機車是停在哪裡?)楊茂源門口。」、「(你當時第一眼看到,機車停在人行道上或通道上?)通道上。」、「(通道上離人行道邊緣的距離?)很近、旁邊而已。」、「(當時你判斷機車停在那邊是否有礙交通?)規則原則上不能停,停太久是不可以,買個東西一般是沒有關係。」、「(卓勝崇當時有無說他機車要牽走?)有,但很不高興。」、「(〈提示上開監視器翻拍照片〉對於黃滿美標示卓勝崇機車原停車位置,有何意見?)沒錯。」、「(你去勸導移車時,他們雙方有無互罵?)我開始勸導時就罵了,卓勝崇先罵我,罵完之後我們聽到他們在互罵。」、「(錄影畫面有無拍攝到你?)畫面都沒有我,我沒有辦法確定這是在我去之前或我去之後的畫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反面-第149頁)。
(四)經核證人黃滿美與張佑吉上開證述內容,其等對於100年5月28日下午1時許,被告卓勝崇將上開機車停放在被告楊茂源之F06攤位人車走道前。黃滿美見卓勝崇將機車停放該處,恐有礙其F01攤位營業,旋向梧棲港魚貨中心守衛張佑吉反應,經張佑吉前往F01攤位勸導被告卓勝崇遷移機車,被告卓勝崇與告訴人黃滿美因而發生爭執等情,前後證述大致相符,又證人黃滿美、張佑吉與被告卓勝崇無親屬關係,若非被告卓勝崇確有為上開犯行,實無甘冒偽證罪之處罰,而設詞誣攀之理,且其等於本院接受訊問前,業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且其證人黃滿美所述復與本院勘驗結果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相符(見本院卷第76頁-第77頁反面、第88-94之1頁),是證人黃滿美、張佑吉上開所證,堪信為真實。從而,依證人黃滿美、張佑吉上開證述內容、本院前開勘驗結果及卷附監視器翻拍照片,可知告訴人黃滿美見被告卓勝崇將機車停放在被告楊茂源之F06攤位人車走道前,恐有礙其F01攤位營業,旋向梧棲港魚貨中心守衛張佑吉反應,張佑吉旋即至該F01攤位處勸導被告卓勝崇將機車遷移,被告卓勝崇因而心生不滿,自同日13時51分2秒起至52分58秒止,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06攤位前,舉起右手指向告訴人黃滿美F01之攤位方向,稱「你尬伊摸看賣ㄟ,來,摸看賣ㄟ阿!」、「騎看賣ㄟ,麥壞啦!騎不壞阿,來阿,你騎走阿!」等語,告訴人黃滿美並答「你如果有才調(台語:能耐)就來說,這我家ㄋㄟ。」,被告卓勝崇再稱「我買東西不行喔。」,同時間並將上開機車拖行至F03攤位前及先後接續辱罵「幹你娘勒」、「雞掰勒」、「幹你娘雞掰勒」等語,被告卓勝崇於辱罵時,證人張佑吉並未在現場等情,至為明確。是被告卓勝崇接續辱罵「幹你娘勒」、「雞掰勒」、「幹你娘雞掰勒」等語之先後,非但有舉起右手指向告訴人黃滿美F01之攤位方向,並有與告訴人黃滿美發生言語上之爭執,嗣再將上開機車拖行至F03攤位前,顯見被告卓勝崇稱「幹你娘勒」、「雞掰勒」、「幹你娘雞掰勒」等語,係辱罵告訴人黃滿美一情,即堪認定。故被告卓勝崇及辯護人稱當時被告卓勝崇辱罵之言語係向張佑吉為之云云,顯與卷內事證未合,委無足採。
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楊茂源上開犯罪事實二,業據本院勘驗事發現場監視器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第79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滿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如下述:
(一)本院勘驗100年6月20日事發現場監視器光碟,結果顯示:⒈18時40分01-12秒,影像1(左上),身著深色短袖上衣、
短褲之楊茂源,自畫面左側往右側即走廊靠近馬路處,拿起一把椅子,往回走至店門口前放下,坐在椅子上,身體向後靠。
⒉18時40分29秒起,影像1(左上),楊茂源將雙手放在頭後面,蹺腳。
⒊18時40分23秒起至52秒,影像3(左下),鐵捲門往下關
閉。(背景有鐵卷門開關之聲音)⒋18時41分05-11秒,影像1(左上),楊茂源往其左側看一眼後站起來,向右轉身面向鏡頭往下看,回頭往店內走。
(18時41分06-08秒,背景聲音有楊茂源: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⒌18時41分32-35秒,影像1(左上),楊茂源自店內走出後
坐在躺椅上,自35秒起頭往其右側面對鏡頭方向不斷觀望。
⒍18時41分59秒至18時42分03秒,影像1(左上),楊茂源收回視線,起身向後走回店內。
⒎18時42分25-31秒,影像4(右下),有一身著桃紅色背心
上衣之黃滿美,由畫面左方走至右方再走回。38秒再自畫面左方走出,39秒消失在畫面右下方。
⒏18時42分43秒,影像1(左上),楊茂源自店內走出,頭
部背對鏡頭、走向馬路側,48秒消失在畫面。(18時42分44-45秒背景聲音有楊茂源:幹你五姨阿大雞掰)。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滿美於101年10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後來100年6月20日晚上6點多,你說楊茂源有罵妳三字經,當時妳人在何處?)當時我人在我店門口工作,本來我們要來做生意,他就拿椅子一直等著我,我跟我兒子說我很害怕不要做生意,我們到F01攤位工作就好,我們的門就要慢慢關起來,監視器也有拍到。」、「(楊茂源說當時妳插腰站著對他有不友善的態度,是否如此?)我沒有插腰,我跟他說你要罵就繼續罵,因為他時常罵我三字經,不只一次。」、「(楊茂源說妳的綽號叫「 阿美 」或是「 大甲美 」?)我的綽號叫「五姨」,漁港的人都稱呼我「五姨」。」、「(為何別人要叫妳「五姨」?)因為總幹事對我很好,他知道我先生身體不好,我本來在賣洗碗精,後來我帶兒子來漁港做生意,總幹事很照顧我們母子,他有娶3、4個老婆,大家都說我是排第5個,所以才叫我五姨,連派出所的人也叫我五姨。」、「(楊茂源那天除有罵妳的綽號之外,還有無其他的罵法?)他罵我「幹你五姨大雞掰!」,罵了連續好幾次。」、「(楊茂源罵這句話時,王景雄有無在場?)沒有。」「(當時妳人在何處?)我在我的店裡門口,楊茂源也是坐在F05攤位的門口向著我,眼睛瞪著我罵。」、「(王景雄在100年6月20日是否有經過F05、F06或E01攤位前?)楊茂源罵完後有經過。」、「(依妳所述妳與楊茂源於100年6月20日當天沒有發生任何衝突或不愉快的情形,為何他要罵你?)因為我們前幾天有開過庭,他就整天默默唸,一直過來這邊罵我兒子罵我,我兒子跟我說他又在罵了,我跟兒子說今天不要做生意了,關起來,我們門就再關起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29-130頁、第137-138頁)。
(三)查證人黃滿美證述被告楊茂源於100年6月20日下午,在F06攤位前,辱罵「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大雞掰」等情,核與本院勘驗結果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相符(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95-98頁),且其於本院接受訊問前,業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若非被告楊茂源確有為上開犯行,證人黃滿美實無甘冒偽證罪之處罰,而設詞誣攀之理,是證人黃滿美上開所證,應堪以採信。從而,依證人黃滿美與本院勘驗結果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楊茂源於100年6月20日18時40分許,確有坐在其F06攤位前,並自18時41分6秒至8秒、42分44秒至45秒,在該處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空間,辱罵位在F01攤位之告訴人黃滿美「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大雞掰」等語,即堪認定。
(四)雖被告楊茂源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觀諸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95-98頁),被告楊茂源於100年6月20日18時41分6至8秒、42分44至45秒辱罵「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阿大雞掰」等語時,證人王景雄並未走至F06攤位前,亦無出現在F06至01之攤位附近,且證人王景雄直至同日18時46分38秒,始出現在上開監視器畫面中,距被告楊茂源辱罵「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阿大雞掰」等語,已逾近4分鐘之久,期間尚有一名男子至被告楊茂源上開攤位內購物、談話,實難認被告楊茂源辱罵上開語言,係對證人王景雄為之。又告訴人黃滿美之綽號除「阿美」、「大甲美」等外,因其與子女均在梧棲港魚貨中心謀生,並受梧棲港魚貨中心總幹事照顧,而該總幹事有3、4位太太,故他人亦稱告訴人黃滿美為「五姨」一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滿美證述如前,而證人張佑吉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有聽過 楊光民 稱告訴人為「五姨」(見本院卷第144頁反面),足認被告楊茂源辱罵「幹你五姨阿大雞掰」等語,所指涉對象應係告訴人黃滿美甚明。再者,被告楊茂源於100年6月20日18時41分5秒至11秒許,在F06攤位前,向右轉身面向告訴人F01攤位鏡頭後,走入F06攤位,即隨之辱罵「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嗣被告楊茂源走出F06攤位並在攤位前坐下,自18時41分35秒起至42分3秒止,即持續朝右方即告訴人黃滿美之F01攤位觀看達30秒後,再走回F06攤位內,於18時42分43秒走出攤位外,再度朝右方即告訴人黃滿美之F01攤位觀看,並隨之辱罵「幹你五姨阿大雞掰」,參以被告楊茂源與告訴人黃滿美,雙方長久以來因生意競爭關係,時有爭執、糾紛,而上開時間,被告楊茂源使用之F05、06攤位右方,除告訴人黃滿美站立在F02、01攤位前外,F04、03攤位均未營業,亦無任何人站立、經過,足徵被告楊茂源朝右方即告訴人黃滿美之F01攤位方向,辱罵「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阿大雞掰」等語,應係向告訴人黃滿美為之,至為灼然。準此,被告楊茂源及辯護人辯稱被告楊茂源於案發時,係向王景雄辱罵上開言語,且楊茂源所在之F06攤位距離黃滿美之F01攤位約10公尺遠,「五姨」並非指涉告訴人,無從認定被告楊茂源上開言語係針對黃滿美云云,尚難憑採。
(四)至證人王景雄於101年10月4日本院審理時,雖證述被告楊茂源係對其辱罵「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阿大雞掰」、不知道告訴人黃滿美之綽號叫「五姨」等語。然查,證人王景雄係於100年6月20日18時46分38秒,始出現在上開監視器畫面中,被告楊茂源隨後才於同日18時46分57秒至59秒、47分3秒至5秒辱罵「幹破伊大姨勒大雞掰勒」、「我勒幹破伊大姨勒大雞掰勒」等語,業據證人黃滿美證述如前,復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95-98頁)等附卷可憑,是其證述被告楊茂源於100年6月20日18時41分6至8秒、42分44至45秒「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阿大雞掰」係對其辱罵等語,容有誤會,尚非可採。又證人王景雄既自承與告訴人黃滿美雙方已認識逾20年,亦知悉梧棲港魚貨中心前任趙總幹事安排告訴人黃滿美及其子女分別在漁會擔任理事及員工,何以於本院訊問其是否有聽聞他人稱呼告訴人黃滿美為「五姨」時,竟答以「沒有,那是別人叫的,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54頁),此顯與常理有違,而被告楊茂源確有借貸款項予證人王景雄以支付酒醉駕車之罰金,是其證述不知告訴人黃滿美之綽號為「五姨」,應係事後迴護被告楊茂源之詞,亦難憑採,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卓勝崇、楊茂源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須出於「公然」;二須「侮辱」人。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而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又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抵譭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本案被告卓勝崇、楊茂源分別在上開梧棲港魚貨中心F06攤位外,以「幹你娘勒」、「雞掰勒」、「幹你娘雞掰勒」;「挖勒幹破你大姨勒大雞掰喔」、「幹你五姨大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黃滿美,該處係有其他多數設攤及購物者等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自處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符合公然之要件;另被告卓勝崇、楊茂源上開辱罵告訴人之用語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對告訴人之名譽產生負面評價,足使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而生貶損之危險,核其性質自已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稱之「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卓勝崇就犯罪事實一、被告楊茂源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卓勝崇分別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地;被告楊茂源分別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時、地,分別同時、同地,以上揭數個言詞侮辱告訴人黃滿美,均為接續犯,均應以一罪論。
四、又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卓勝崇、楊茂源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而該罪之法定本刑為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本件原審法院因認被告卓勝崇、楊茂源之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量處被告卓勝崇、楊茂源公然侮辱罪各處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記載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要無任何罪刑顯不相當之處,實難謂原審有何違法失當可言。被告卓勝崇、楊茂源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起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另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認原審量刑過輕為由而提起上訴,惟查原審已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刑妥適,檢察官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