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471號抗告人即被告 馮小寶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1日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判決正本經向被告馮小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住所送達後,因未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經郵政機關於民國10
2年10月23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員山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上址門首,一份置於上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有送達證書影本乙份可稽。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上揭刑事判決正本於10
2年11月2日24時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不因被告另向原審表示未收受判決而有不同,是被告應自前開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1月3日起10日及加計在途期間2日內,即102年11月14日(非假日)以前提出上訴,詎其竟遲至10
2年12月9日始向本院具狀上訴,有刑事上訴狀蓋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狀戳收件時間為憑,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抗告意旨略以: 伊真 的沒有收到判決書,所以才會至102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懇請鈞院准予抗告云云。
三、惟查: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另送達文書,除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第13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寄存送達,於送達人將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粘貼於受送達人門首及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經10日即發生效力,此後即開始計算所應為訴訟行為之法定不變期間,至被告實際至警察機關領得判決之時日為何,並非所問。
(二)查被告馮小寶於原審準備程序、審判程序陳報之住所,均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有上開筆錄在卷可憑,原審102年度易字第1658號判決正本經向抗告人即被告馮小寶位於上揭住所送達後,因未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經郵政機關於102年10月23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員山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上址門首,一份置於上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有原審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原裁定業已詳予敘明,並經本院核閱原審送達證書無訛,故原審上開判決自寄存之日起即102年10月23日,經10日即000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被告應自原審上開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1月3日起算10日內(被告住所在新北市中和區,需加計在途期間2日),即應於
102年11月14日(星期四,非假日)前向原審提出上訴,詎被告遲至102年12月9日始具狀向原審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及原審收狀戳記為憑(見原審影卷第168頁),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原審據此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核無違誤。至抗告意旨指稱其未收到原審上開判決云云,惟被告於原審上開判決送達時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原審上開判決前未有陳報變更住所,且經原審於102年12月11日電詢被告問:於102年10月有無其他居住地時?被告答:沒有,就只○○○區○○路○○○巷○○號2樓的地址等語,有原審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影卷第177頁);再者,被告迄今亦未提出有何不能收受判決之正當事由,是原審上開判決書依法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上揭住所,已為合法之送達。核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