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訴人 林水來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被上訴人 文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王育珍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件:
請陳報臺北市○○區○○街○○號1樓房屋後方防火巷之土地登記謄本,並就 劉雙文 同意林水來使用前揭防火巷是否為林水來同意劉雙文使用採光井之對價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