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98年7│至民國99年3│年息1.6%│││48301│麗華│月30日起│月1日止││││元│├──────┼──────┼───────┤││││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55%│││││月2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劉│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48301│麗華│月31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174號)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879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之次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301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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