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士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他債權人皆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故本件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7,073元(平均每月清償5691元),合計分3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546,336元,清償成數為
49.26%,按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年3月、6月、
9月、12月之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之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國泰世華│172805│2660│├───────┼─────────┼─────────┤│遠東銀行│361917│5572│├───────┼─────────┼─────────┤│中國信託│75828│1167│├───────┼─────────┼─────────┤│花旗銀行│312690│4814│├───────┼─────────┼─────────┤│澳盛銀行│185748│2860│├───────┼─────────┼─────────┤││每期清償金額(每三│17073│││個月為一期)││├───────┼─────────┼─────────┤│清償成數│49.26%││├───────┴─────────┴─────────┤│備註:││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務人自行向該金融機構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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