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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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金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金虎於民國92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20,000元整。
1.其中100,352元整,民國97年6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2.其中127,823元整,民國92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3.其中159,276元整,自民國97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87,451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65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蔡金虎│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00352││6月19日起││點七一│││元│││││├──┼───┼─────┼──────┼──────┼───────┤│2│新臺幣│蔡金虎│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7823││2月16日起│││││元│││││├──┼───┼─────┼──────┼──────┼───────┤│3│新臺幣│蔡金虎│自民097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59276││月16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蔡金虎│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100352││6月19日起││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元。│├──┼───┼─────┼──────┼──────┼───────┤│2│新臺幣│蔡金虎│││無│││127823│││││││元│││││├──┼───┼─────┼──────┼──────┼───────┤│3│新臺幣│蔡金虎│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9276││6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