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杞 泧原名:蔡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案外人 蔡長呈 邀同債務人 陳杞泧 (原名: 蔡陳韋 陵)為
連帶債務人於民國88年3月23日簽發借據二紙,向聲請人借款①416萬元正②200萬元正,並於民國88年4月2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①
3.36%②2.12%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案外人分別僅繳償至民國93年7月15日、99年
11月2日止,尚共積欠本金4,925,393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又債務人陳杞泧(原名: 蔡陳韋陵 )既為連帶債務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杞泧(原│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6%│││382369│名:蔡陳韋│7月16日起│││││5元│陵)││││├──┼───┼─────┼──────┼──────┼───────┤│2│新臺幣│陳杞泧(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2%│││110169│名:蔡陳韋│1月03日起│││││8元│陵)││││└──┴───┴─────┴──────┴──────┴───────┘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杞泧(原│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2369│名:蔡陳韋│8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陳杞泧(原│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169│名:蔡陳韋│2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