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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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鉅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3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18日下午3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被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被     告 戊○○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求被告三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作為調解方案。
被告三人均稱
  同意原告調解方案,但是請求分期給付,我們先行給付新臺
  幣 伍萬 元,另外新台幣伍萬元請求在民國95年12月15日支付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同意被告的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均願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法:
  被告當場給付伍萬元(原告當場點收無訛,簽名如下:丙○
  ○),並於民國95年12月15日前給付原告伍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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