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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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959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被   告 乙○○  原住南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點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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