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959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被 告 乙○○ 原住南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點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