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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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秋輝具保人鍾政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政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鍾政伯因被告郭秋輝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