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郭秋輝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秋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郭秋輝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應沒入其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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