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
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359號被告陳美雲女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里區○○村○○路247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分別於民國87年9月19日、88年9月10日釋放出所,並各由本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3683、385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8年度毒偵字第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於92年12月間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復因於94年5月間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549號裁定送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6個月以上強制戒治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1年,並自95年2月15日起送入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嗣經該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同年10月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釋放,並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接續執行另案徒刑,於100年4月27日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101年
3月13日)。再於前開假釋期間之101年2月3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
3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5月16日晚上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55之8號3樓之2 陳文宗 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 於101年5月18日凌晨
0時45分許,因搜索陳文宗上址住處時,另案查獲,且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美雲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1年6月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M0000000號)1紙。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檢察官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叔麗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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