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 宜蘭 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天榮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李天榮前因妨害自由及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拘役40日、50日、50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100日確定,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50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李天榮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入監服刑,99年1月12日停止刑之執行出監改服社會勞動,嗣因未履行完成於99年11月19日再入監執行,併以易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折抵,於100年3月13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續執行拘役,於100年4月2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
二、李天榮受僱於 江庚翰 擔任負責人之東北砂石行,因與其江庚翰及東北砂石行實際負責人 江金德 間有勞資糾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以下行為:
㈠李天榮於101年1月21日至101年2月19日間某時,向其不知情
友人 吳柄鋒 佯稱伊老闆欠伊薪水,欲搬修理廠內之工具、零件抵債,要求吳柄鋒幫忙詢問有意願購買之修理廠同業(吳柄鋒所涉竊盜罪嫌部分,業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吳柄鋒遂於101年2月19日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在宜蘭縣○○鄉○○路○○號經營修理廠且不知情之 呂坤煌 (呂坤煌所涉贓物罪嫌部分,業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聯繫稱:有間修理廠不做了,有工具、零件材料等要賣給呂坤煌等情,並約呂坤煌於101年2月20日下午3時到宜蘭縣○○鄉○○路○段○○號之東北砂石行。於101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李天榮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東北砂石企業社,徒手扳開窗戶鋁條,拿掃把將窗戶玻璃敲破,毀壞窗戶之安全設備侵入東北砂石行辦公室內,再打開前門鎖,另以放置於地面,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鐵管,將工具室的鐵門頂開。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呂坤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與吳柄鋒到達東北砂石行,由不知情之呂坤煌與吳柄鋒將東北砂石行內修理廠之工具、零件材料等一批搬上呂坤煌駕駛之前開車輛,再由呂坤煌載運至其位於宜蘭縣○○鄉○○路○○號之修理廠放置,而竊取東北砂石行修理場內之工具、零件材料。再由吳柄鋒開立估價單,呂坤煌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5千元給吳柄鋒,後由吳柄鋒轉交給李天榮。
㈡李天榮接續前開竊盜之犯意,再次聯繫不知情之呂坤煌要求
繼續前來搬運未搬運完成之工具、零件及天車。呂坤煌於101年2月21日中午12時38分許,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不知情之 呂錫杭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委託呂錫杭駕駛自用大貨車吊運東北砂石行之天車鋼樑及馬達,呂坤煌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01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到達東北砂石行內之修理廠,當時李天榮及吳柄鋒已在修理廠,呂坤煌遂依李天榮之指示與吳柄鋒、李天榮一同搬運修理廠內之工具、零件材料等一批至呂坤煌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上。呂錫杭於101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駕駛自用大貨車到達東北砂石行,由呂坤煌支付1,500元之運費給呂錫杭。李天榮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之乙炔氧氣,拆卸修理廠內天車鋼樑及馬達後,由呂錫杭將拆卸之天車鋼樑3支及馬達1組吊放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大貨車上,載運到呂坤煌位於宜蘭縣○○鄉○○路○○號之修理廠。呂坤煌亦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運前次未搬運完畢之工具、零件材料等回到其位於宜蘭縣○○鄉○○路○○號之修理廠放置而竊取工具、零件材料。該次由吳柄鋒開立估價單,由呂坤煌將4萬元交給李天榮。
㈢李天榮再接續前開竊盜之犯意,由呂坤煌於101年2月21日下
午5時30分許,再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到東北砂石企業社之修理廠,繼續將修理廠內之機油等材料一批搬上呂坤煌所駕駛之前開自用小貨車,由呂坤煌載回其位於宜蘭縣○○鄉○○路○○號之修理廠放置,而竊取機油等零件材料一批。
㈣共計李天榮於事實欄二㈠、㈡、㈢所載之時間所竊取之器材
、零件如附表編號1-70所示,並以載運至呂坤煌修理廠變賣並取得價金之方式,將如附表編號1-70所示之物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竊盜得手。嗣於101年2月22日12時30分許,江庚翰發現東北砂石行內之修理廠遭竊而報警,於101年2月24日晚間8時30分許,為警會同江庚翰至宜蘭縣○○鄉○○路○○號呂坤煌修理廠內查獲如附表編號1-70所載遭竊之工具、零件材料。
三、案經江庚翰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江金德告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李天榮否認證人江庚翰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核該證言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對被告李天榮而言,證人江庚翰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李天榮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下列所述其他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事實欄二㈠、㈡、㈢所載之行為,惟否認有竊盜之犯意,辯稱:本件起因係證人 江金德積 欠伊2個月薪資約80,000元,伊才搬東西抵債、伊是白天去搬的,去搬之前也有跟隔壁的人說東西是伊搬的,如果伊老闆問起,請轉達找伊處理薪水的事情,伊沒有竊盜的意思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事實欄二㈠、㈡、㈢所載之時間至東北砂石行,並
聯繫不知情之友人吳柄鋒、呂坤煌、呂錫杭等人一同至東北砂石行搬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以及自呂坤煌處取得共計85,000元現金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吳柄鋒、呂坤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呂錫杭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江庚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江金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東北砂石行尋獲失竊物品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估價單3張、照片40張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證人江金德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問:被告每月薪資?)修理的技工應該在35,000元上下,底薪應該是30,000或28,000元,另計加班費」、「(問:
(提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88號卷第110-114頁打卡單、支出證明單)這是不是被告打卡及借支的資料?)對。111頁記載的未請假,就是被告沒有請假就沒有來上班,被告上班沒有很正常,從被告開始工作到沒有做,都不是很正常」、「(問:借支單是否是被告借用薪資?)對,可以看出被告每個月薪資都不到30,000元」、「(問:就被告表示一月份薪資扣除借支,你仍積欠被告薪資,有何意見?)這部分我要回去查,被告的薪資比較複雜,但是就算最後一個月沒有給他,也不會積欠到七、八萬元,因為被告每月薪資只有30,000元,而且還有這麼多借支,被告在公司每月領取的薪水,從來沒有超過50,000元」、「(問:被告帶人去系爭汽車修理廠拆卸搬運裡面的器具、設備,事先有無告知你或江庚翰?)沒有」、「(問:有無徵得江金德或江庚翰同意?)沒有,吳柄鋒在偵查中說有通知江金德,但是調閱通聯紀錄,並沒有他打電話給我的資料」、「(問:你、江庚翰有沒有因為積欠薪水乙事,而授權、同意被告變賣汽車修理廠內的維修工具及材料給他抵付薪資?)絕對沒有授權」、「(問:起訴書附表所列之遭竊物品市價共約多少?是否如被告所辯,僅值85,000元?)這些東西總價約在150萬元上下,不可能只有8萬元,裡面隨便幾樣東西,都不可能只有8萬元,光是天車就1、20萬元,而且被告是用吊車拆天車,那不可能徒手拆卸,被告把天車通通都拆走了」、「(問:101年2月20日有無積欠被告薪資?)我現在沒有資料,如果有積欠,也是幾千元,不會到八、九萬元」、「(問天車的鋼樑被拆解,要用什麼工具?)要用15噸的吊車及氧氣乙炔才能夠拆卸。」(見本院卷第51-54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不瞭解總共搬走物品的價值多少,但知道有超過(見本院卷第54頁背面)。是核被告及證人江金德上開證述,被告於取走東北砂石行內修理廠如附表編號1-70之物品前,未經證人江庚翰或江金德之同意,證人江庚翰或江金德亦從未同意被告可自行將東北砂石行內修理廠之工具、零件變賣以抵償積欠之薪資,縱若被告與其僱主即證人江庚翰、江金德間確有積欠薪資之情,被告所取走變賣之物亦已遠高出其可能積欠之薪資,雖被告抗辯伊最後將竊得物變賣後僅取得相當於積欠薪資之85,000元,惟此數額僅係被告主觀上認定,未與證人江金德、江庚翰核對確認,又被告實際竊得物之總價亦遠高於被告主張積欠薪資之數額。是被告確未經證人江金德、江庚翰之同意而自行搬走東北砂石行內修理廠之物品,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攜帶兇器竊盜,祇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本件扣案之螺絲起子雖為仙○理髮廳所有,並非被告所攜往,然被告既於行竊之際攜之為工具,在客觀上已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42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事實欄二㈠所載之時地,以放置於東北砂石行內地面之鐵管,將工具室的鐵門頂開,該鐵管約長1尺,直徑3公分,屬東北砂石行所有及於事實欄二㈡係使用乙炔氧氣切割拆卸天車鋼樑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明確(見本院卷第58頁),該鐵管既可用以頂開鐵門,其質地堅硬,而乙炔氧氣所噴出火焰既可焊接鋼樑,持之朝人體噴焰,自可灼傷人體,雖均非被告所有,惟被告持之以行竊,在客觀上已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定為兇器。被告有於事實欄二㈠所載之時地,徒手扳開窗戶鋁條,拿掃把將玻璃敲破,打開窗戶侵入東北砂石行辦公室內,該窗戶及窗戶鋁條均屬防閑之安全設備,被告扳開窗戶鋁條、破壞窗戶玻璃後打開窗內,進入屋內竊取財物,讓窗戶及窗戶鋁條失去防閑功能,應該當毀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犯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如事實欄二㈠、㈡、㈢所為之竊盜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於同一地點竊取東北砂石企業社內修理廠之工具、零件材料,侵害法益相同,僅因無法一次載運完全部物品始分為3次,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用,應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吳柄鋒、呂坤煌竊取東北砂石行內修理廠之物品,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因與其僱主江庚翰間有債務糾紛,即以此方式竊取財物低價變賣以抵充其債務,其行為究屬非是,惟本件遭竊如附表編號1-70所示之物均已由被害人即證人江庚翰領回,被告亦當庭向證人江金德表示歉意(見本院卷第61頁),暨被告坦承部分犯行、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01│瑞典富豪煞車鼓│5個│├──┼────────────────┼───┤│02│瑞典新凱煞車鼓│1個│├──┼────────────────┼───┤│03│拖板桶(BPW)鋼板114片│7組│├──┼────────────────┼───┤│04│拖板桶(BPW)氣囊避震器│3個│├──┼────────────────┼───┤│05│冷媒│1桶│├──┼────────────────┼───┤│06│深抽水馬達(3HP)│1組│├──┼────────────────┼───┤│07│電鑽(整組)│2組│├──┼────────────────┼───┤│08│瑞典富豪420馬力煞車蹄片│2片│├──┼────────────────┼───┤│09│機油機(數位型)│1組│├──┼────────────────┼───┤│10│瑞典富豪420馬力十字軸承│1個│├──┼────────────────┼───┤│11│拖板桶(BPW)橡膠鐵套│5個│├──┼────────────────┼───┤│12│拖板桶(BPW)哈姆│2個│├──┼────────────────┼───┤│13│電池測試機│1台│├──┼────────────────┼───┤│14│瑞典富豪420馬力前鋼板│2片│├──┼────────────────┼───┤│15│瑞典富豪420馬力後鋼板│3片│├──┼────────────────┼───┤│16│變速箱加油機│1台│├──┼────────────────┼───┤│17│修車三角架(小型)│2台│├──┼────────────────┼───┤│18│修車三角架(大型)│1台│├──┼────────────────┼───┤│19│黃牛油(車用)│3桶│├──┼────────────────┼───┤│20│200公升打黃油機│1台│├──┼────────────────┼───┤│21│瑞典富豪420馬力電纜線│1組│├──┼────────────────┼───┤│22│拖板桶用變速箱與馬達│1組│├──┼────────────────┼───┤│23│瑞典富豪420馬力機油芯│31個│├──┼────────────────┼───┤│24│瑞典富豪420馬力風龜│1個│├──┼────────────────┼───┤│25│瑞典富豪420馬力方向機濾心│7個│├──┼────────────────┼───┤│26│瑞典富豪420馬力煞車來令片│40片│├──┼────────────────┼───┤│27│瑞典富豪420馬力煞車調整器│6組│├──┼────────────────┼───┤│28│瑞典富豪420馬力皮帶│5條│├──┼────────────────┼───┤│29│車用千斤頂│2台│├──┼────────────────┼───┤│30│手棟吊車(鍊仔猴)│4台│├──┼────────────────┼───┤│31│瑞典富豪420馬力前輪大王消│1組│├──┼────────────────┼───┤│32│瑞典富豪420馬力油門踏板│1組│├──┼────────────────┼───┤│33│瑞典富豪420馬力前輪平衡桿吊桿│3組│├──┼────────────────┼───┤│34│瑞典富豪420馬力乾燥劑│3個│├──┼────────────────┼───┤│35│銅片│1盒│├──┼────────────────┼───┤│36│電器材料│1箱│├──┼────────────────┼───┤│37│瑞典富豪420馬力起動馬達│3台│├──┼────────────────┼───┤│38│瑞典新凱起動馬達(340馬力)│1台│├──┼────────────────┼───┤│39│拖車桶油管│2條│├──┼────────────────┼───┤│40│拖車桶空汽管│2條│├──┼────────────────┼───┤│41│瑞典富豪420馬力空氣芯│4個│├──┼────────────────┼───┤│42│瑞典富豪420馬力離合器片│2片│├──┼────────────────┼───┤│43│瑞典富豪420馬力噴水桶│1個│├──┼────────────────┼───┤│44│瑞典富豪420馬力舉升馬達上蓋│3個│├──┼────────────────┼───┤│45│氣動起子│1支│├──┼────────────────┼───┤│46│氣動起子套筒(特殊加大型)│10個│├──┼────────────────┼───┤│47│電動砂輪機(手持式)│1台│├──┼────────────────┼───┤│48│BPW軸承S桿│9支│├──┼────────────────┼───┤│49│BPW軸承S桿修理包│3包│├──┼────────────────┼───┤│50│電焊電線│1組│├──┼────────────────┼───┤│51│瑞典富豪420馬力避震器│4支│├──┼────────────────┼───┤│52│瑞典富豪420馬力鋼板頭螺絲及套筒│4組│├──┼────────────────┼───┤│53│瑞典富豪420馬力輪胎螺絲│50支│├──┼────────────────┼───┤│54│轎車用千斤頂│1支│├──┼────────────────┼───┤│55│瑞典富豪420馬力前輪風龜│2支│├──┼────────────────┼───┤│56│瑞典富豪420馬力乾燥劑電磁修理包│1包│├──┼────────────────┼───┤│57│瑞典富豪420馬力鋼板吊架│1個│├──┼────────────────┼───┤│58│瑞典富豪420馬力排氣軟管│3個│├──┼────────────────┼───┤│59│瑞典富豪420馬力排氣軟管束仔│3個│├──┼────────────────┼───┤│60│電纜線端子式型機│1支│├──┼────────────────┼───┤│61│抽油馬達│1台│├──┼────────────────┼───┤│62│抓力器(兩腳)│1支│├──┼────────────────┼───┤│63│BPWU型螺絲│10支│├──┼────────────────┼───┤│64│HINO引擎腳│1個│├──┼────────────────┼───┤│65│扭力扳手(15000QKL)│1支│├──┼────────────────┼───┤│66│手動扳手及套筒│3箱│├──┼────────────────┼───┤│67│電動調(2.8公噸、滑行式天車、含│1套│││電動吊車及電線1式)││├──┼────────────────┼───┤│68│英國BP機油200公升/桶│4桶│├──┼────────────────┼───┤│69│手動推車│1台│├──┼────────────────┼───┤│70│不銹鋼鋼線(5m/m)│1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