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陳明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383號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2月30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柒
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為計息基準(本金)自民國(下同)九十九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固定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固
定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月琴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