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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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志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62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