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0號
聲請人瑞鴻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乙○○即復發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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