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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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0號
聲明人甲○○
樓2樓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洪明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Mm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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