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被上訴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方彬彬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