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7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5年度毒偵字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10月17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縣○○鎮○○路與中豐路加油站旁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1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與中豐路口為警查獲,始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6日出具之編號CH/2006/A1189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及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各1份。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622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各1份。
(四)被告甲○○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7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12日以95年度毒偵字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案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處。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其施用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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