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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