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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