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賠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賠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賠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無罪判決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㈠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㈡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㈢請求賠償之標的。㈣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㈤管轄機關。㈥年、月、日,冤獄賠償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又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十一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具狀略以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有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為由,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本件冤獄賠償,雖已略載述其所稱之事實及理由,惟並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逾期不補正,則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以決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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