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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