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希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五二號、第五一七五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本院經訊問後,依卷內證人指證、扣案槍枝、子彈,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予以羈押,並先後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及同年五月十五日裁定,自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及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被告既未具任何理由供本院審酌,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